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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丢失上演现实版疯狂的石头国内川与晨

2022-08-10

文物丢失上演现实版疯狂的石头_国内

市民周某把自己收藏多年的三件文物交给在文化公司任职的李某代卖,李某将文物带到朋友邹某举办的展会上展卖,不料,东西不仅没卖掉反而被偷了,周某认为是李某疏忽大意,未尽保管义务所致,于是将其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43万元。但李某辩称自己只是履行工作职责,钱应当由公司赔,与自己无关。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法院会如何判决? 现实版《疯狂的石头》 2007年,周某认识了青岛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经纪人李某,得知其公司经常与他人合作举办文物展卖会,便将自己收藏的一只清乾隆青花贯耳瓶、一对清乾隆五彩细颈瓶和一只“大明万历年制”五彩龙纹盖缸委托给李某展卖,李某对这三件文物估价43万元。 同年9月中旬,李某的朋友邹某计划举办一场艺术品展卖,为提升档次,他找李某商量将周某的文物一同展出,李某欣然同意。于是,两人在既未签订保管代卖合同又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这三件文物运到邹某的展卖会展出,并将存放文物的展厅钥匙交给邹某保管。几天后,李某发现少了几件展品,其中就包括周某的三件文物。或许是由于心虚,事发后李某未及时报警,直到2010年3月他才在周某的催促下报案。 周某认为李某未尽职尽责,造成文物丢失,应负直接责任,于是,将李某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损失43万元。庭审中,周某提交了报案记录和丢失物品清单等证据,上面载明:清乾隆青花贯耳瓶价值2万元、清乾隆五彩细颈瓶价值3万元、“大明万历年制”五彩龙纹盖缸价值38万元。 “我和周某从未签订过任何保管代卖合同,这三件文物是由公司收取的,我只是经手人之一,文物丢失与我个人无关,应由公司担责。”李某辩称,“报案记录和丢失物品清单上载明的文物价格是周某自己定的,我觉得不值这么多钱。文物丢失后,我曾找邹某要过,他谎称是拿走找人鉴定去了,我信以为真才延误了报案时间,周某应当找邹某追责,不应找我。” 李某是否应当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某与周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因此,报案记录成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从两人的陈述和记录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所有艺术品原本都由李某保管,其在并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便将保管物交给其他人看管;二是事发后李某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认为,该记录是李某对当时发生情况的基本叙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周某基于对李某的信任,将三件文物交由其展卖,李某作为直接经手人,是直接责任人,对这三件文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文物丢失,给周某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李某称文物是代公司收取的,自己只是履行职务,但该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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